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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房是上世纪80年代初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当时分配是按户口,考虑是三代人口多,才分得稍大面积(建筑面积约55平米)的小三室房。若干年后,老母亲去世、子女先后嫁娶,最后留下小儿子夫妻与我老俩口同住。94年房改房,按老头40年工龄结算购房,(应付房款相对比较少些),(当时我已退休多年),至于购房款,老头提出小儿子夫妻分担50%,小儿子夫妻单位在折算公积金后分又担了总价的50%,产权人为老头一人。98年小儿子一家搬家另有住处。今年九月老头病逝,老头生前与我育有三个子女,现如果要分割房产,怎样分比较合理?

合同纠纷 2018-09-23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 一,房屋遗产在继承上,跟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并无区别,也是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证。
    二,关于遗产继承后的分割问题: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
    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如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具体分割的方式包括变价补偿或者作价分割。
    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合意,房产分割的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相关财产分割均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夫妻房产离婚是要分割到一方所有的,还需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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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房是上世纪80年代初单位分配的公租房,考虑是三代人口多,的小三室房。产权人为老头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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