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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有俩儿子,妻子早逝,俩儿子都很孝顺,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了小儿子,10万元存款留给了孙子(小儿子的儿子),并进行了公证,老人去世后,小儿子拿着公证遗嘱要求分割遗产,大儿子不同意,请问,此遗嘱有效吗?

继承 2018-09-23 1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遗嘱只要符合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因为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但遗嘱的形式比较重要,公证可以防止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出现遗嘱无效的现象。
    但是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遗赠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合法定形式的,遗赠无效。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
    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事由,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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