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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病逝了,祖父祖母都不在世,但祖父祖母生前离异,祖父在我父亲16岁时再婚了,继祖母仍在世,但她没有抚养过我父亲。父亲生前曾与继祖母在同一单位工作,由于继祖母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但继祖母为推卸责任起诉过我父亲,因此父亲很伤心,于是几乎不再与继祖母有任何联系。直到祖父去世,当时祖父单位有一部分房改补偿款,需要父亲及我两位姑姑一位大伯与继祖母共同签字才能获得,但继祖母要求,如果我父亲及其兄姐放弃祖父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才能每人获得房改补偿款的五分之一,于是父亲和姑姑大伯没有签字。继祖母再次以恶意放弃继承权起诉我父亲和姑姑大伯。现在父亲过世了,我和妈妈想要继承父亲的财产,还需要继祖母在继承公证上签字吗?她有继承权吗?我还有祖父遗产的继承权吗?如果继祖母和我都有父亲和祖父的遗产继承权,我自愿放弃祖父的遗产继承权,她也必须放弃我父亲的财产继承权有相关的法律条令吗?由于继祖母很刁蛮无赖,我不想与其接触,怎样可以处理好我父亲的遗产公证,并使我和妈妈的获益最大呢?感谢并期盼律师的解答!

继承 2018-09-23 1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放弃遗产可能带来的后果主要有这样几种: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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