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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因感情破裂与2004年协议离婚,生有一双儿女(女儿未成年)。夫妻共有两处房产和父亲祖屋一间。协议规定母亲净身出户儿女归母亲。房贷和祖产归父亲。两套房子是儿女教育生活金。可是到2010年房子一直都是由父亲女儿和继母居住(女儿于2007年搬离)。现在两处房子都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房子出租都是的出租款都是由父亲所有。 我想问:1.我们有没有权利要回自从女儿离开父亲后的出租款。 2.我们有权利要要求父亲过户房子吗?3.父亲说房子过户要给他10万元作为房子的贷款。这各有理由吗?4.因祖产拆迁父亲购买了一套回迁房(继母没有拿钱)此后父亲与继母签订协议;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先去世房子的所有权完全归另一方所有,如果父亲先去世,我们有对这个房子的继承权吗?5.儿女有权利与父亲断绝父子女关系吗?6.父亲与继母婚前曾承诺将原本属于儿女的房子给她,这个在法律上有效吗?7.哥哥曾单独与父亲签订协议允许父亲可在儿女的房产拥有居住权直到百年,这个协议有效吗?(母亲与妹妹不知道) 谢谢

继承 2018-09-23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看看,你那个妹妹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况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
    (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该《意见》第50条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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