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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最终是把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转移给他指定的继承人,也就是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至此遗嘱执行人的任务就完成了。以后共有房产的管理、使用、分割都不是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继承 2018-09-23 2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以把遗嘱执行人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被指定后有义务成为执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绝作为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为数人。可由推选的代表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各种事项。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是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实际效用,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最佳实际效用为准进行分割。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分给遗产。”当有一些遗产按此原则分配将引起各继承人的利益相差较大时,可由获益较大的一方对其他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房产的原权属人是你爸爸和奶奶。在没有约定产权份额的前提下,房产份额由你爸爸和奶奶各占50%。在你奶奶去世后,原本属于你奶奶的50%部分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因此,在你爸爸有5个兄弟姐妹的情况下,你奶奶的50%应当由6人(含你爸爸)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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