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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在成都农行贷款按揭买了一套房,贷款期限20年,今年6月我想提前还贷10万,但是合同上写提前还贷是自放款日后24个月才没违约金,不然收取1个月的利息,且一年只能还款一次。请问我现在提前还款合算,还是满两年合算?提前合算能省多少利息?我想提前还款后还是采用月还款金额不变,减少年限的方式.

债权债务 2018-09-24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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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前还贷如何办理:  用现金提前还款,需要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借据、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到所在的贷款管理部办理。  2005年10月8日之前贷款的用户,在工行或者建行还款的,应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还款。在工行和建行两银行以外还款的用户,应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还款。2005年10月8日之后贷款的用户,可到办理贷款的管理部还款。  缩短还款年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必须履行还款义务一年以上,经管理中心同意。  2。借款人当年有一次提前还款记录。  3。借款人无累计3期以上逾期记录。  4。缩期计算后,新的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应提供的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借款合同及借据。  在贷款还款期内,提前现金部分还款次数不高于5次,提前部分还款本金不低于1万元。  如用公积金内账户内定期余额提前还贷,定期余额大于5000元,需要夫妻双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书》,到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前还贷。
  •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
    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
    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 除合同约定外,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一、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六、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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