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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建筑公司与某装潢厂发生债务纠纷,我是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公司打官司,事实是装潢厂虚构我建筑公司领款依据,依据上的签名非我本人签名。1999年一审开庭,我方要求被告(装潢厂)出示领款依据但未出示,法官也为要求被告出示,但法官最后依据未经法庭出示并且质证的证据作出我方败诉的判决,我提出申诉,2000年3月检察院依据法院违反《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和《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抗诉书,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不久我建筑公司破产,法院以我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我一直未放弃,继续向人大、检察院等申诉,并且把当时的判案的领款依据作了司法笔迹鉴定,此依据不是我的签名。注:我是一名正在学法的学生,此案为身边的真实案例,当事人找到我咨询,但由于我法律功底薄弱未能替当事人作出回答,请各位资深的同行帮忙,谢谢了。

破产清算 2018-09-25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通常如果在进行债务追讨的过程中,存在相应的条件,法院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则当事人在进行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会被依法驳回。
  • 起诉追讨债务的,主要有以下的流程:
      
    1、收集对方欠债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或对方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向法院提交诉状立案。
      在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单位的,则应该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4、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5、任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5、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因债务追讨起诉的原告,应该要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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