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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又因涉嫌贩毒被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综合法律 2018-09-25 16: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的,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绝对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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