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老公6月29日凌晨因临检时查出其尿检对新型毒品呈阳性,继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其属再次因吸毒被处理,故按规定,拘留期满后可能会对其加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措施,虽直至今日尚未接到任何有关部门给予的有关其被加处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通知,但自拘留期满至今已近10天了,始终未见老公返家,估计应该已被处强戒了,我目前怀有8个月身孕,因高危妊娠,故数月前便辞职在家静养待产,现属无业无收入且就业困难人员,家中另有一4岁学龄前长子,系我和老公婚后合法所生,以往家庭每月基本生活开支,本人及儿子日常生活的起居料理等等大小事宜均靠老公一人承担,现如其被强戒,家庭定将陷入重重困境,我和儿子及腹中胎儿,必将由此陷入生存危机,现想问,就此家庭实际情况,我是否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酌情将强戒变更为社戒?如果可以,具体该如何以及向哪个部门递交该申请呢?

行政复议 2018-09-25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法律依据:《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宜宾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