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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子女抚养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你好,我想问一下,和你在一起两年多的对象和你提分手能不能找他要点损失费
您好,麻烦再具体说一下情况,这边可以协助处理。
周清智律师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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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夫妻离婚了,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要求带走孩子15天,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法院起诉吗
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 在夫妻离婚后,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作为非直接抚养方仍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带走孩子15天,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以及双方父母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此外,即使双方有关于孩子抚养和探视的协议,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原有的协议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女方在起诉前尝试与前夫进行沟通,寻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效,那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是可行的选择。同时,女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行使探视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何光清律师 何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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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起诉离婚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周清智律师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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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牵扯到房子分割,求专业人士帮助
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处理这一问题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协议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您和配偶应尝试通过协商来决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如何分割。 2.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3. **专业帮助**:鉴于房产分割可能涉及法律、财务等多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评估房产价值**:在分割房产之前,可能需要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价值。这有助于确保分割的公平性。 5. **准备相关证据**:在处理房产分割时,您需要准备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以证明您的权益。 6. **考虑子女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通常会考虑到子女的居住需求和抚养权的归属。 7. **无过错方权益**:如果在离婚中存在无过错方,法院在判决时会特别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8. **税务问题**:房产转移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了解可能产生的税费和税务处理方式。 9. **心理准备**:离婚和房产分割可能会带来情绪上的压力,建议保持冷静,合理处理分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10. **保护个人隐私**:在分割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和安全,避免泄露重要信息。 11. **执行判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双方都应遵守判决内容,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何光清律师 何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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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在哪办里?
一、离婚在哪里办 1、离婚在哪里办,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双方是协议离婚,则办理离婚需要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当事人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办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办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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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诉讼律师收费的标准
各地的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诉讼离婚的律师费用要依据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是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来确定,其律师费用是受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资水平等综合因素影响。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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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起诉离婚怎么收费标准?
起诉离婚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主要是收取案件受理费,一般情况下每件离婚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50元至300元,如果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其案件受理费为超过部分的0.5%。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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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XX江在哪里办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要以下证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br/> 法律依据:<br/>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br/>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br/> 第十一条<br/>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br/>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r/> (二)本人的结婚证;<br/>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r/> 第十二条<br/>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br/>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br/>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br/>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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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宜宾江安县人,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由原告申请。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可以携带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br/> 法律依据:<br/>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br/>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r/>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br/>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br/>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br/>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r/>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br/>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br/>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br/>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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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宜宾人,我是重庆人,我今天离婚了,可以在宜宾派出所改变我的婚姻状况
法律分析: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你的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修改婚姻状况。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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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购房,遗产如何分配?北京房产律师揭秘真相
东城区W号房屋;4.诉讼费由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某贤、杨女士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2018年陈某贤因病去世,杨女士于1993年因死亡注销户口。2004年,陈某霖因病去世。陈某君是陈某霖独子。因双方未能对遗产分割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秦女士诉称,我与陈某贤于1996年再婚,现陈某贤去世,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继承我应得的份额,同时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百年。被告辩称陈某辉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陈某涛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陈某贤生前留有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陈某贤表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共同享有权利,并未明确具体份额,陈某君要求分割房产,其诉求不明确。S号房屋是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备分割条件,如果按份额分割,陈某君的份额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陈某君没有对陈某贤尽过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应该考虑对父母的赡养情况。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嘱中提到的居住权,我认为应以登记为要件,S号房屋没有登记使用权权属,故秦女士无权主张房屋居住权。东城房屋已经过户至陈某杰名下,是否作为遗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某杰辩称,位于东城区W号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陈某贤于2015年9月以赠与方式过户给我,不是遗产,不应该进行分割,陈某贤在遗嘱中也有表述。法院查明陈某贤与杨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杨女士于1993年1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于1996年4月15日与秦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霖与吴女士系夫妻,陈某君系二人独生子。陈某霖于2004年11月12日死亡。陈某贤于2018年8月21日死亡。秦女士与前夫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秦某1、秦某2、秦某3和秦某4。秦某4于2020年死亡。2000年5月18日,陈某贤与D公司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两份,约定陈某贤以成本价购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W号房屋(以下简称W号房屋)及海淀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购房时使用陈某贤、杨女士工龄优惠。S号房屋于2001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W号房屋于2002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15年9月8日,陈某贤与陈某杰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陈某杰,同日,二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陈某杰于2015年9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6日,陈某杰与妻子周女士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以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转移登记方式将W号房屋变更登记为陈某杰、周女士共同共有。2016年3月22日,W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陈某杰主张陈某贤于2015年2月12日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去世的处理意愿。1、海淀区S号和东城区W号的房产,是我在工作期间,依照我和已故妻子杨女士的工龄折扣付款等折扣优惠购置。海淀区S号的购房款是我个人一次性付款交纳。东城区房子的购房款是陈某杰交纳。对这两套房子的分配,S号的房子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东城区的房子由陈某杰继承。2、考虑到后娶老伴的居住问题,虽然她有住房及四个子女,我愿意并要求我的子女,尊重现在老伴的居住权。现在老伴不参加对房产的继承,但有居住权。陈某贤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处还有见证人王某、高某鹏和贾某杰的签名。双方对上述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陈某君要求按照份额分割房屋。秦女士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其百年。陈某辉、陈某涛认为秦女士主张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依据,且陈某贤患病期间秦女士不再与陈某贤同住,事实上放弃了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庭审中,陈某君、吴女士、陈某辉、陈某涛主张两套房屋均使用了杨女士的工龄优惠,应为陈某贤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给陈某杰的行为无效,故W号房屋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陈某杰认可S号房屋系共同财产,但认为W号房屋系陈某贤的个人财产,陈某贤有权赠与。陈某涛、陈某辉提交部分购物记录、住院时间统计表,证明陈某涛长期为陈某贤购买生活起居的各项物品,在陈某贤住院期间,陈某涛、陈某辉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并据此要求多分遗产。陈某君、吴女士对购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物品系陈某贤使用且总金额较低,不能合理说明陈某贤收入的大部分去向;对住院时间统计表不予认可。秦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陈某杰对购物记录不予认可,对住院时间统计表真实性认可。秦女士主张因陈某涛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左右更换S号房屋门锁,故其到秦某3家居住至今,期间于2017年10月左右住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陈某涛对此不予认可,称秦女士于2015年9月底搬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与陈某贤同住,2016年后,陈某涛、陈某辉与陈某贤同住。陈某杰表示其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同时陈某杰主张其于2010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照顾。陈某君、吴女士表示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裁判结果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按份继承所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上述房屋由秦女士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对陈某贤所留自书遗嘱均无异议,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应属合法有效。S号房屋和W号房屋均在杨女士死亡后购买,且陈某贤遗嘱中明确了两套房屋购房款的来源,虽在购房时折算了杨女士的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但该政策性福利不构成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故两套房屋均应属于陈某贤的个人财产。对于陈某君主张分割的W号房屋,因陈某贤在生前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现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周女士名下,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S号房屋,陈某贤的遗嘱表示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虽未明确每人各自份额,但遗嘱继承不应考虑法定继承方式下多分、少分的情形确定各自份额,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S号房屋应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三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遗嘱中所述秦女士有居住权一节,陈某贤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陈某贤的遗嘱系对其所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秦女士现主张按照遗嘱居住S号房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情形,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杰主张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多分遗产,对此陈某贤遗嘱中明确表示W号房屋由陈某杰继承,已为其保留了足够份额,故对陈某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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