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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小林、小林的妹妹、小林的父亲,父亲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叔后过世。房屋3年前拆迁,拆迁前小叔在知道有遗嘱的情况下,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小林办理拆迁事宜,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动迁安置一套一房即可。动迁后共分得5套房,现在小叔根据遗嘱要求分二套房。请问他继承遗产的要求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继承 2018-09-25 2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这个问题涉及到遗嘱的效力问题。
    2、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病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本案就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法院对本案涉及的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认定为有效的。
  • 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指定的这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如果继承人知道继承的事情的话,那么提起继承权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如果继承人不知道,则最长也要在二十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详见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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