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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动迁,本来承租人是奶奶,后来过户给我爸爸。目前我爸爸是承租人和户主。房子的户口里有我爸爸,我,我女儿,我老公和我姑妈。由于我老公10年前动迁过所以这次没有算在内,动迁组说我们家面积小这次是按人头来算的,但4个人费用算下来动迁组另外还给了我们一笔帮困费,是挂在我奶奶名下的,这样正好可以达到动迁达标。现在我爸的兄弟姐妹就要求我爸把挂在我奶奶名下的那笔帮困费拿出来做为遗产来分,我们必须要分吗,另外在户口里的那个姑妈要求分我们动迁款的50%给他,这个是否合理或有法律依据呢?

房产纠纷 2018-09-26 0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房子为一方婚前购买所得,则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政府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生前房产的自然、合法的转化而来,当然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如果房子是遗产,房子被拆迁只是遗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遗产的性质没有变,所以,拆迁以后的补偿就是遗产的具体数额,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位数对遗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
  • 对于在婚后由父母指定自己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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