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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是独生子女,父亲去世多年,现在母亲想把母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是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还是先去公证处办理后再去房管部门?

房产纠纷 2018-09-26 0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继承后应该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合法继承人须持继承权公证书申办房产交易登记,并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在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日常工作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种类繁多。
    主要有两类法律事实: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即因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例如房产买卖、交换、赠与等。这是房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的情形。二是法律直接规定。即因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例如房产继承、受遗赠等,这也是房产所有权转移常见的情形之一。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先需要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并且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即可办理)。
    2.并且还需要带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一般包括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一般都提供专用的表格,填写完成后上相应的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5.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
  •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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