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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于2004年4月12日凌晨4时40分在金塔医院作的胆结石手术在检查身体一切正常的情况下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手术,在没医生,麻醉师,仅有一名护士的陪同下,家属协助将我父推向病房,再途中我父亲出现了手脚乱挠,极度烦躁不安的情况,脸嘴呈黑紫色,护士让家属帮忙按住患者,赶忙送往监护室,监护室这时仅有患者和陪护人员各两名,没医生和其他护士当手术室的这名护士将监护仪接在我父亲的身上,这时监护仪显示患者的心率为241次/分,护士认为是监护仪有问题,又重新接了一台,这一台显示心率为243次/分.这时才认定是患者出现异常,这时外科护士来了,她让自己带的那位实习护士去找手术室的医生,可是过了7.8分钟医生才来一男一女两位医生,他们在患者嘴了拨弄着插入一条管子,这时外科的副主任来了看到病人挣扎,出去开了三针药,分别为--鲁米那,杜非和不知名的一针,护士在患者的左右屁股和输液管内各一针,注射后患者立即四肢伸展,再无挣扎迹象.院长和院领导在医生发现情况异常时被请进来了,发现患者瞳孔消散,立即抢救.抢救工作紧张的进行着,直至8时50分基本结束,患者虽然生命保住了,但是至此再没清醒. 术后又请来了酒泉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进行会诊,他们认为是肺栓塞,要进行溶栓治疗.几天后应家属要求请来省有关专家进行会诊.专家认为患者从未有肺栓塞,应立即停止溶栓治疗.因溶栓药会加重患者的脑水肿.引起脑出血及其他继发性疾病,不利于伤口愈合.患者严重缺氧在使用药物治疗的同时,尽快进入高压氧仓,但院方认为伤口未愈合,喉管切开为由拒绝了病人家属,让病人进入高压氧仓的请求.患者家属在住院第3天,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院方坚决不同意,后又多次要求.院方均严词拒绝.患者在术后第11天,主管医师在未检查切口是否愈合的情况下拆除了刀口愈合线.但拆除后3小时病人的刀口全部裂开,院方开会决定2次手术,患者家属认为应使用局部麻醉,但院方不同意,必须使用全麻.1月以后,病人无任何好转仍昏迷.患者家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入酒泉市人民医院.5月16日,患者家属请律师同往金塔县医院要求复印病历,院方态度蛮横,严词拒绝.院方只同意封存.在酒泉医院治疗4月多,市医院确认患者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呈植物人状态. 此后,在酒泉进行了医疗鉴定将患者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不服,在省上进行更高一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医疗事故. 我希望大家来帮帮我,帮我出出主意,怎么样才能解决[em00][em00][em00]

医疗纠纷 2018-09-26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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