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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4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中主要内容是房屋概况,和约定在2014年10月30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未在约定时间内没签合同可以另行出售,乙方约定时间内提出退房违约没收定金。由于开发商一直不能明确交房时间和通水通电时间,所以在约定时间我一直没有去签订合同。在通知签合同时候我提出过退房的想法的,但被拒绝。后来我了解到开发商根本就不能如期交房,我就更想退了。在过了签订日子后交涉过两次,无果。   后来我了解到开发商在和我签订认购书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在约定的10月30号签正式合同时也为取得。但是开发商在2014年12月8日取得的预售书。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打官司能要回定金吗?忘详细解答!谢谢各位大律师!

房产纠纷 2018-09-26 1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据你所述情况,当属违约交房。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2个问题你可以照此规定办理。第三个问题,差额应由出卖人承担,不过你也可以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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