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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回答,现状:1.公司因经营不善,提前到2010年5月解除合同,并按08/1/1计算,只给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本人04年8月试用,11月转证,后又续签三次,最后一次是:07/02/28-11/02/28 (跨2008/01/01);本人有以下理解:1.08/1/1/以前也有补偿金。2.关于总补偿金的计算(A.按分段计算):即08/1/1日以后部分,按《劳动合同法》,补偿金=2.5×1个月工资(※注:工作年限是2年5个月);08/1/1/以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九条计算,补偿金=4×1个月工资(12个月平均)(※注:工作年限是3年2个月)。由此合计补偿金:(2.5+4)×1个月工资。3.关于总补偿金的计算(B.按工作总年限计算):总的工作年限是5年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按6倍计算(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由此合计补偿为:6×1个月工资。本人问题:1.08年1月1日以前也有补偿金,这点理解是否正确?2.总的补偿金的计算是按A(分段)计算还是按B(工作总年限)计算?3.试用期也要作为年限计算吗?

合同纠纷 2018-09-26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 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
    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算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例: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三、经济补偿金能分期支付吗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解决,劳动者也同样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预。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相关知识点延伸阅读:经济补偿金协商好后反悔了怎么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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