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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商家在卖标有我们商标的产品,这些商品是我们生产的,但是是我们的代理商卖给他们的,我们可以起诉他侵权吗?

2018-09-26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后,被侵权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中小企业努力的方向,驰名商标代理需要注意:  
    1、明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3、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注册的情况有以下4种:  ①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的异议案件追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深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规定(即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②国家商标局商标案件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已为相关公众知晓,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公众使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④人民法院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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