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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我正在找公司,一位田先生给我打的电话 然后让我直接联系现在任职公司,就去了公司上班,后来在公司听说我们是以劳务输出的形式给公司打工,一开始是说临时的,日工资100,后来就一直上班,与正常工作一样,没有再说临时的,工资也是按日薪100发放!直到现在9月份9号,主管以公司活少为由辞退了我! 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是我们每人给他一个工商卡号 月中给打到卡上!我在这里有几点不明白的地方1.我从未见过姓田的先生,也未与他签订任何书面东西,这种情况,在法庭上是否能定性为劳务输出!2.他未提前通知我,是否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补偿3.我是否可以以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补偿4.如果定性为劳务输出,(实际日薪100),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补偿我!

劳动纠纷 2018-09-27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工伤不能上班,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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