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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江苏淮安青浦区前进东路18号福中福幸福海岸大酒店工作,至11月30日工作40天,酒店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工资也一头雾水,只说每月2500-3000,11月30日被公司人事部通知不用来上班,不给原因,莫名其妙,只告诉我说12月20日去财务部拿工资,.12月2日应公司要求来人事部写离职申请,并很具体问清,20日来领取工资时是否需要收据证明等,人事部回答不需要。11月20日如约来财务部,25日多次来该酒店索要均已各种理由不给,25日于其他多名在职员工与该酒店谈判,酒店懂事长说在28日会发放,但是28日还是未承诺,1月3号左右再来该酒店时已经没有人,一百多名员工只有几名保洁,保安收银在,经理管理都已离职,只有董事长。于是打电话给董事长,不料该懂事长恶言向向,让我去劳动局告,本人因年龄小,未经过此事,只能拨打110求助,110民警说只要有在职员工能证明我在此工作过即可,110民警说会转交给劳动局处理,今天1月8日去劳动局填写申请,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因为我只上了一个多月,没有任何发放工资的证明,服装押金单,工作证件等,非常困难,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都已经于几日前提交过申请,因为他们有服装费押金条,所以已经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而我没有任何能证明自己在酒店工作过得证明,人证劳动局说不能作为证据,,,对于我的申请很困难,,,如果公司可以提交我的考勤和工资表就有可能,,如果公司恶意拖欠甚至抵赖说没有我,不给工资表等证明,我就没有胜算,,,,请问我目前的状况还能拿回工资吗,,,在上班的时候因为工作需要在网上买过工作时用的鞋子和手套,邮寄的地址是该酒店的地址和我的名字,这个能不能作为证据呢?除了这个我没有其他证据了,特此寻求帮助,

仲裁 2018-09-27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存有关工作的材料证据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从而员工可以依法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 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样去讨回工资?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下发载有劳动者姓名的各种文件:通知、工作任务、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这些证明材料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劳动者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劳动者在其企业的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工作证等;
    4、录音、录像、照片:劳动者在上下班时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并证明通讯工具的使用者是本人;
    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往来的短信记录。
    (二)关于诉讼费一般是原告先行支付,然后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果决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关于律师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是谁请律师谁承担律师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从而免除律师费,法院诉讼费方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
    这有一个法律常识就是:
    劳务纠纷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且成本较低、程序较为简便,所以如果不是分歧特别大,内容特别复杂的都可以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那么,该找谁来做劳动仲裁呢?一般是找: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劳动仲裁委会向你索要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时,只要将你在最开始收集的那些证据(如工作服、工作卡等)都拿出来就行了。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年满16周岁,劳动者工作四天半,劳动者依法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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