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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 我想询问一下 我在浙江义乌 我今年6月份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是做行政的 再者我之前做过会计 所以就就兼做会计了 但当初是说好的月结工资 可是6、7月的工资就一直拖着 拖到9月份才给 我就做到9月底就跟老板说了 我不做了 老板说 我做到好就让我走 因为我和老板以前是同事 所以就开玩笑他说的 到了10月中旬 我和我老公就一起跟他说 我不做了 他当时就让我走 把账目交接 说是工资11月15日来拿 那剩余的8、9和10月份前15天的工资 可是我到了11月15日问老板他却说让我12月15日在拿 说他现在没有钱 可是我明知道他这是拖 但毕竟是以前的同事还和他的关系很好 所以就说好的 可是到了12月15日 他又说他现在没有钱 让我给他一段时间 我就骗他说 我老公说了 你在不给 我老公就会在劳工局去 他却说你让他去吧 我又没有什么 我给你工资又不是说不给你 我不怕 不过过了一会他有说 那就月底来吧 今天我是中午给他打电话 他说让我31日去 我就说因为我现在在工作月底要盘点 不能去 让我老公去不也一样吗 可他说不行 你一定要过来 就是这样 我觉得31日去了 可能会给我找一些什么我的以前在工作中的过失 这样就好让他有借口不给工资或少接工资 你说这样 我能去高吗 劳工局只能协调工作的 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9-28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如果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
    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无故炒人的,要支付双倍的经常补偿金;拖欠工资的,可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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