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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司派我出差100天,我因有困难不能去,公司说我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我提出离职(此情况共4个人)。1、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让我离职。2、我因此提出离职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3、现我已提出离职(离职报告已写,正在办手续)是否还可以要经济补偿。二、我们是造价咨询公司,原公司的工资制度为基本工资+提成奖,3月份公司公司制定了新的工资制度,改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基本工资在原有的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下调了)。对于4月份已出审计报告的项目,公司按原制度提奖金;对于4月份未完的项目,在多次会议上有关公司领导说按完成情况考虑奖金问题(所以人都还没给),我因离职(5月份),提出此部分奖金问题,公司领导回答此部分奖金不予考虑,我问,如果我不离职是否有此部分奖金,回答:不一定。1、对此部分奖金,公司对所有员工全都不给,是否可以?就这个问题我们去到那维权?2、如果过几个月,公司对还在职的员工补发了此部分的奖金,我因已离职,是否还可以要我的奖金,我现在怎么办?3、我如果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是否对我以后找工作有不好的影响。                 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18-09-29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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