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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4月份就在现在的这个老板的工厂工作,那时工厂没注册,工厂到2010去年10月份才注册。后来工厂发展起来了,我就任工厂主管一职,上班一直没打卡但下面的员工有打卡,工厂也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今年3月份才买的, 上班时间一天基本上达到了12个小时,每月都上到了28天,但工厂只发月薪,没有把加班费计算进去。而我在2011年4月11离职。工作地点在佛山顺德。 请问各们律师,我要怎么才能保障我的权利呢?我又应该得到哪些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该怎么算赔偿?要得到赔偿我需要走哪些程序?还有经济补尝又该如何得到,能得到多少,是怎么算的?

合同纠纷 2018-09-29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
    社保的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全体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是按照税前计算,但这项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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