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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2001年进我们现在这间公司的,2003年开始买保险,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要我们签了一份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合同,现在公司准备在2011年年头注销,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要求工龄补偿金,工龄补偿金是按我进厂就开始算呢?还是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我还能要求哪些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8-09-29 1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断工龄”这个名词是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产物,是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买断工龄补偿金是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就买断工龄补偿金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买断工龄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本人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且其与劳动者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
    虽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其性质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样,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都是指当前现存即得的财产,不包括期待的利益。
  •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n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amp;quot;文化大革命amp;quot;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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