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11月30日公司人事部交给我一份续签意向书给我填写,本人也并于当天签收。12月3日,公司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合同到期后将不设本岗位,如果我续签合同,就需转岗(转到其他岗位),本人不同意转岗,后来公司答应给予3个月赔偿金,由于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但不同意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并支付代通知金。 现有问题:1、国家是否有法律规定(需找出具体明文)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未达此条件,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代通知金?(注意,我这是广东省)我是否可以要求得到这一个月的通知金?2、 至今为止,本人手上有一份公司的续签意向书,并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终止合同的意向书; 我是否可以将此看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已签定续签意向书,而单位也并没有向我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本人也未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公司临时把我的岗位撤消而导致我需转岗,本人不同意续签。现在公司通知我说这是终止劳动合同性质。望律师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8-09-29 15: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韶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