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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新劳动法的这句话的意思:《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我们公司最近有被开除的,但是公司只给补偿了2008年之后的,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那我们干了8年多的岂不是很吃亏。所以想问一下律师,到底我们的补偿应该怎样计算呢?

合同纠纷 2018-09-29 16: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据此,你们进公司的时间不满6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们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且应当为你们购买社会保险。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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