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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1日进单位晚单位叫我去广东东莞(总公司)培训,培训期间工资1500元+加班费。2010年8月1日单位叫我回去工作,2010年9月16日我们部门经理说我做不来要解雇我。当时老板是说我在培训的时候工资是1500元,培训过后工资是2000元。2010年5月11日~2010年9月16日,期间单位未给我签劳动合同。劳动局要我回去跟经理先协商,协商结果经理只肯给我修改底薪为2000元。证据1:一张7月份的考勤卡传真(附单位章印)2:一张9月份的考勤卡(附单位章印) 3:8月9月份修改后的工资条(附经理签名)4:当时协商时候的录音记录证明我5月过去(为了防止单位耍赖那些章印都是我自己盖的)我想问您的问题: 1: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已经工作四个多月了,单位说试用是三个月,这样合法吗?试用期是不是单位说的算?3:单位没叫我去体检我这个大三阳到底有没有违法劳动法? 4:我当时培训是在广东东莞可我是晋江分公司招聘进来的啊,我怕的是他到时候会说叫我去广东那边去找老板说,要是真这样我怎么找广东那边 5:劳动局态度也不怎么好也不怎么管这件事情想要赢可能没那么简单?

劳动纠纷 2018-09-29 2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这份工作,而员工也可以在此期间看看自己是否愿意从事这份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辞退。
      找法网律师提醒:“试用期不合格”不能成为辞退正式员工的借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必须在试用期内。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马铁民律师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考察期。然而,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企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试用期。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前三个月,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本身就不可能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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