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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规定不定时工作,上班时间是两早班(08;00-00;00)两夜班(00;00-08;00)然后在休息两天,等于每月平均每天上班8小时。请问不定时工作是怎么解释的,我们这样上班是不是符合不定时工作的规范。还有就是当中有人员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要不要扣工资的?还有有人员请假了,就有安排我们休息人员在加班,这样的加班公司不给工资,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以上问题望老师们给以指点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30 0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其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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