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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里做仓库配货员做六休一,从2009年12月份到2010年4月份,之前几个月都没签合同,3月份才签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实际上,公司自己制定的制度和合同上是不合理的,像某些罚款条列,列如:“配错货,货物已经发送到自己的门店,要进行30元的罚款,没发出去,就不会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还有加班不给双倍工资,只能调休,星期六上班也没双倍工资只能平时上班计算,我现在想以他们的有关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相违背理由,马上主动辞职、会扣工资吗?以及我应该获得哪些保险金的补偿呢?

劳动纠纷 2018-09-30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一、你要求加班工资的话,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
    二、如果你被放假一个月是公司的原因,则公司仍应当支付你停工工资;
    三、关于年终奖金,你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每年都会发放这笔钱。
    四、以上三点只要任一点得到支持,而你辞职的理由也不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话,你还可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若还有不明白之处可来电详询。如果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可请律师免费帮你。
  • 对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不能因此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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