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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工作7年,每月加班的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到两倍,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每月岗位工资780元,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因为7年来加班时间每月一般为190小时,我的工资如下:基本工资762元,绩效工资460元,误餐补贴500元,高温补贴220元,交通补贴300元,生活补贴300元,工龄补助48元,书报费30元,夜餐补每个夜班3元,请问加班费如何计算?现在公司按超出176小时后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包括周六日加班),加班费按1.5倍计算,每8小时为79.5元发放。请问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方法是否合法?如打官司如何操作?

劳动纠纷 2018-09-30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近持续的高温天气,给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带来不便。为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天津规定,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工作可获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天津市最新下发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表示,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据了解,这一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 以下是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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