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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工作,用人单位与我签订08年5月—09年5月的固定期限合同,2010年又与本人签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又重新签订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这份合同2011年5月31号到期,单位迟迟不签,直到7月2底单位下达“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且是本人患病治疗阶段(有医院证明)请问:单位是否违法?该不该要求经济补偿? 2,自从我到这个单位上班,单位就安排值班,每6天一次,比如1号值班就是从1号早上一直到2号早上然后接着上班,1号中午也不让回家吃饭,要求在单位吃,这样的值班单位只给10元,后涨到20元,周末加倍,我们要求按加班费给付,单位不肯,理由是值班时晚上可以睡觉(合同没有约定这个内容)请问可以要求补偿吗?谢谢!问题补充: 1,连续两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就是不肯,就是给你签订固定期限一年的合同,而且不是续签而是每年重新签订一年的合同,连续三次,第三次到期两个月未签,然后下达不再续签的通知! 2,关于值班问题,每月初排出值班表,在工资条中写的是“夜班费”

劳动纠纷 2018-09-30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期,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除非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会自动终止。且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大多在该企业已经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或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坏处:
      劳动者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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