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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2010年9月27日在广州市的一间企业入职工作,一签合同就签了3年(2013年9月26日),但签合同的甲方不是本人就职的公司,是公司找的第三方公司来签的。但就在昨天2011年6月8日公司经理口头以本人业绩不能通过公司考核来马上终止合同(公司没提前30天告诉本人)。但本人从来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公司制度,公司只补偿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想在这里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 公司以这样的补偿是对吗?2 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怎算的?是以个人还是以全公司员工的工资平均数来算的?3 请问公司这样解雇我合法吗?我能不能得到经济赔偿金和待通知金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30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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