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过程介绍——本人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5月转正被任命为部门管理人员,7月主动提出离职申请,8月初单位销售人员邮件反馈某订单产品质量问题,8月6日因病前往医院就医直至9月初。8月7日公司人事部经理通知因质量问题责任未处理完且工作期间管理不善出现许多问题为由停发8日应发放的本人7月工资,本人虽然不同意,但经先后两天与公司领导及人事协商无果,最终被公司停发7月工资至今。8月中旬与单位人事协商趁看病医疗的间隙去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和停发工资发放及离职工资结算等问题时,单位人事以质量问题责任还未处理完和招聘新人未到岗及单位领导出差未在公司无法交接为由让我等待通知。8月底,公司销售人员反馈本次质量问题因客户索赔产生9万的损失,我曾与人事经理电话沟通中建议本人承担下属工作不力造成质量损失的部门管理职责,接受800~1000元的质量责任处罚。截止目前,单位一直要求我给出对自己的质量责任处理意见(人事经理称领导不同意罚款1000元的处理意见),并称公司根据法律有权对我进行工资的20%处罚。目前状况——此前我一直努力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仍不能给出适当的解决。我现在想准备一下仲裁的材料,整理后发现如下情况:1、劳动合同:面试时与公司老板约定了标准工作制,周末不用上班,但老板提出了工资待遇及发放形式——工资分两部分,50%写入公司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财务按正常流程发放至个人某行的工资卡,而另外50%由公司老板安排以个人转账形式发放到个人其他银行的账户,并称其他管理人员都是如此操作,由于但是情况公司处于强势地位,我也没有提出否定意见。入职后人事和个人签订了3份通用格式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为与老板协商工资的50%,且约定是六天工作的劳动合同,但没有发放到个人手中,为保险起见,本人和公司老板协商单独签订了3份按照上述描述的工资及发放形式的劳动合同,本人3份都签字了,老板以审核并盖章为由拿走,后给了我一份(因当时正在开会,会后检查了一下老板签字和公司盖章情况后就是没有太在意其他的,现在发现此份劳动合同侧面还盖有骑缝章,而写有工资待遇和发放形式的两页没有骑缝章,似乎老板故意没盖这两页);2、工资单:工资单不发给个人,只在发现金工资时让个人签字确认(试用期第一个月领现金时有过一次签字,但数额仍然是约定工资的50%);3、医保社保:公司人事与8月份停缴了医保社保,9月看病时个人不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有所提高;4、银行对账单:两个银行的对账单我打印了一下,只有工资卡的对账单显示标题为工资,另外一个银行的账户对账单相应项目只显示“他行汇入”的信息,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和电话银行,对方均表示个人无法查询汇款人信息和汇款信息,除非公检法可以调取,建议我去报警,由公安局出面;5、工资核算邮件:每月给老板发送的单独发放部分工资的核算表和该月考勤表;6、工资核算及发放的沟通短信:3月、4月、5月三个月单独发放工资核算和发放情况与老板之间的沟通短信,6月工资核算情况有我的短信,但发放情况老板没有信息;7月工资核算情况有我的短信,但因工资停发,没有老板发放的信息,但有老板关于停发7月工资的信息;个人主张——我想要求公司尽快发放7月和8月的工资,支付我拖欠7月工资的补偿金,我可以承担1000元的管理责任经济处罚,希望公司能够缴纳8月的社保医保,希望公司对因公司原因而造成的8月中旬至目前一直未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支付本人补偿。帮助需求——就目前情况和所拥有的证据似乎对我没有太多有利的地方,请专业律师给与指点,我该如何进行后续工作?继续让步和公司协商,还是申请仲裁?谢谢!

仲裁 2018-09-30 2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1、拖欠工资,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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