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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某国企改制,该公司解决了职工的福利,辞退了所有的职工。改制后,几个私人承包了该公司,并将该公司改成股份制公司,将以前的职工继续留任。从2003年开始,该私人成立的股份制公司一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购买“五险”(在制作工资表的时候,在工资表上注明了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医保、社保,实际上并没有买。工人领取工资的时候都在工资表上签了字;如果不签字,就不能领取工资。)。2011年,该公司无法运营,决定把股份转让给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决定用300万元左右解决公司股东的本金、利息、外债以及职工的所有福利(职工的福利按照从2003年开始,每年领取一个月的工资)。问:1、该私人股份制公司一直未与职工签订合同,也未购买“五险”,请问职工是否有权要求该股份制公司或成都某公司补2003年—2011年的“五险”?2、没签订合同,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18-09-30 2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私人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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