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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在**公司生产部做外出QC质检员。因工作的原因,公司部门经理有出通知规定每天只打1次考勤卡,后来因公司定单少了较少外出,中途有主管和老板娘提议过为了节源不外出时让我们每天打四次考勤卡,并每天减去6元钱伙食补助,但只是口头告知我们。后来因同我一样工作性质的人都照常打1次,我也打一次。现在化同效率更差部门要减员,把我调到不同的工作环境去,我不愿意去,公司就拿我的考勤说事,(还有主管当时写的申请,这申请部门经理都不知道)说我没外出时也只打了1次卡,在骗他的钱让我赔偿损失,并以这理由不想赔偿任何辞退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各律师给点建议,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1 0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
    48、87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 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工龄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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