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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上班上了一年三个月,合同上写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综合工时制或是不定时工时制。可是每天的工作时间是9小时,做6休1,每周就超时了,每周是应该算超多少小时呢?这个加班费怎么算呢?还有国定的所有假期公司都是以调休一天这样算的,是不是不对呢?希望您的在白忙之中帮忙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1 0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不得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严重超时加班,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要求立案处理。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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