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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5月招聘个一名司机,2010年至2011年近半年时间该司机已经出现了2次事故,而且发现有时开车就有打盹现象,实在不安全决定调换岗位但是该司机不同意,公司想与他接触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但该人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不知道他的具体住址,还是每天来上班,但什么也不做。请问作为我们公司能不能在报纸上登报公告:我公司已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进行解除合同的通知而该人不签的?应在哪些报纸上进行刊登为有效呢?今后他如果告到仲裁,我公司算不算违法解除合同呢?

劳动纠纷 2018-10-01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其自身也是存在许多风险的,具体如下:
    未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上劳动关系(即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单位不能以使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机密;
    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 无须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到期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避免易犯的错误是把通知弄成辞职申请、辞职报告,何谓“辞职“,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请求自然需要批准,适用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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