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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公司提供培训 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公司有两个月加班每个月都超过70个小时,可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结束服务期?如果可以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后 违约金是不是就不用付了?谢谢回复 祝工作顺利

劳动纠纷 2018-10-01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有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或者是修改劳动协议不予员工提前协商的,你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或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
    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
    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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