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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美发店工作了4个多月,从2011年6月初到2011年10月中,因为个人原因在10月9号矿工了一天,因为上班时间太长在10号到14号都有不同程度的迟到,工作到14号老板解雇我了。到十五号去拿工资的时候,他说10月份迟到时间太长要扣钱,但是工资不够扣,还要扣我9月份的工资。本人觉得这不合法。后来去劳动仲裁请求帮助,可是劳动仲裁说要去工商局要一份公司的注册信息,但是我去工商局去查了没有这家店的注册信息,后来劳动仲裁说这也解决不了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该向哪个部门请求援助???

仲裁 2018-10-01 1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4、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届时详谈。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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