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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家建筑单位聘为项目经理,当初谈的是月薪五千元一个月以后再根据情况上涨并上保险,我2013年8月12日到岗,由于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上保险,我2013年10月21日辞职的,并提出劳动仲裁。昨天在劳动局劳动仲裁调解时,对方竟耍赖称当时讲的是两千五百元。在职期间我拿过两次工资,都是由别人代发的现金,没有工资条,也未经银行支付。我第一次是2013年9月27日拿的第一次工资是7500元,当时老板讲是一个半月的工资,现在他说的是有我预支的,我很气愤,根本就是颠倒是非。另一次是2013年10月27日拿到的5000元,他竟说没给过,我不知道有什么办法证明当初谈定和后来实际支付的月薪是五千元。请专家给支个招。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1-04 1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可以拿着工资条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1.员工自愿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要注意操作方法并保留证据)。
    2、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4、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
  •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劳动者如果不出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出勤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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