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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父亲是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工人,从1996年开始至今一直在该公司服务,目前已经17年,并且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由于工作强度大,翻班的工作,饮食不规律,胃不好,一直有胃炎,最近加重,去检查发现是胃窦炎,医生说需要长期请病假进行调养和治疗,目前我父亲在家休养和去医院治疗过程中,在公司也请了病假,刚刚开始休息。目前他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我父亲12个月的补偿,补偿基数是现在请病假的月收入(每个月1600;之前公司交金是按照2000的标准交的,所以说病假期间,他们付80%,以前的月奖金也不支付了。)情况:外企工作17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父亲还有6年退休由于工作翻班,得了胃窦炎目前在治疗期间,每个月拿1600(之前每个月拿2000+1500奖金,有银行转账凭证)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补偿金1600乘以12个月=19200元请问各位律师: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开除我父亲/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可以据此开除,应该补偿我父亲多少个月的工资?补偿的工资基数是之前的3500(2000+1500)还是现在的1600?除了补偿的工资,还有其它补偿可以要求吗?查了劳动合同,说是当年工资,那如果公司让我父亲请了1年病假拿1600一个月,到时候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补偿是不是就按照1600了?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01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病假不批准还辞退员工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病假待遇及其履行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个开始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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