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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我14年五月23号到青岛植秀堂工作,应聘到马来做美容师的,当时先在总部说带薪培训顺便等工作签证。到六月14号公司急火火的说等不了工作签证下来了,先给我办的旅游签证让我先来马来工作,后面再给办理工作签证。可是就这样被他们一催,急寥寥的签了两份合同,可是都只是一式一份!现在在马来工作三个半月,工作签证没有,旅游签证也早到期,可是就是不给我回国,说正在办理学生签证!学生证办好了又说不要我了,还要我赔偿损失。我现在回国回不了,工资也拿不到。护照又在他们马来代理公司手上。马来领事馆说他们没有办法管劳务纠纷,现在我该怎么办?叫我到移民局去告她们,可我人生地不熟的。又不会当地语言,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01 1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主体的待遇不同、报酬的性质不同、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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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就是不给我回国,马来领事馆说他们没有办法管劳务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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