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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我于2001年7月毕业应聘至吉林吉化北建公司工作,签定5年劳动合同,在2006年5月因个人发展原因到广州工作,提出辞职申请,单位负责人事领导表示要交违约金5000元,但合同内未写违约金情况。因此未能达成一致,由于时间关系,我就没有再办理手续。但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也未及时交三保一险,并且工资发放也不按时,有时拖欠达4~5个月。至于违约金数额,公司说有文件下发,其中有明确,但我从未看到过,叫人事部门出示,也没有出示。

合同纠纷 2018-10-02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若是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拿有关证据去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您每月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一年以后还未签劳动合同,您和单位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直接拿相关证据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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