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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去年11月份中旬入职此公司任技术人员至今,试用期三个月月薪3千,于2月中旬转正月薪3千五,每月月中发放工资。 1.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任何有效合同,只填写过入职表格和转正申请。 2.本月工资标准为3500,公司原说10%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 主管考核),此月唯有说明变为400元,且绩效为0,则实发工资3100。我询问财务人员,回复是绩效扣除,此项为主管评。(据询问,同期进入公司的其他几位同事和我情况一样,绩效都被扣除) 3.购买社保,公司未做详细说明,至询问了购买意向。本月从工资3100中又扣除了社保280余元,但并没有给任何凭证和相关资料。据一位同事说,他交了两个月还没有拿到医保卡。 我想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呢?

合同纠纷 2018-10-02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扣留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所以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绩效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据与理由,不得违法扣除。
    2.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如果扣除部分超过合法范围,那么你可以主张支付差额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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