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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高级美导,07年06月进入公司,到如今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合同,当初口头协定三月试用期后底薪往上升,于07年11月 口头将底薪由1800升为2500元,并任职为直营店经理,一个月后店关门,公司又将我派出外省出差,期间没有告诉我任何任免职务,11月底薪是2500,12月一下子降到1800,后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回我12月份和08年01月份的底薪, 条件是要我在一个月后离职,08年1月份底薪是2500,12月份还未补回给我,本来是要到3月23离职,可公司现在逼我签定合同,说不签定就随时走人,因此,我只能上到2月底。也就是今天了。 而我手上除了每月的工资底单没有任何证据,考勤卡都给收上去了。

劳动纠纷 2018-10-19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试用期内发放工资是可以按照正式工资的80%发放的。但是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单位是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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