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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9年2月末离公司的,公司给我喔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还有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这两份当时不是本人签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里写到一“乙方在入场时,甲方没有接受乙方的个人档案,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需要移交乙方的个人档案”。 但当时为了交保险,我已把档案通过人事盖章接受我的档案,只是单位说他们有权利保管档案,就交给单位了,可现在我想拿回档案,他们不给,我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2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事档案里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哪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

    法律链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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