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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日在北京海淀区一家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口头说明,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为2000.用工期间,我认真工作,没有做任何违背公司条款的工作,并打算一直干下去。期间公司为新员工制定工服,也没有任何合同,并标明,公司交450,并从工资扣450.(每个月扣150.扣三个月。)2011年6月23日,我被告知,因工作粗心,没有加班意识(没有工作需要加班,都可以当天完成),并说,现在不需要我这个职位。并让我主动辞职,当天我填写了离职申请,回家。(公司每周六都上班,一星期休一天)后告之我,扣除我450员的工服费。(工服制定后,一直在制作中,没有发下来,直到7月1号通知我领工服。已经制作好。)7月15日,通知我去领工服和上个月的工资,但我十分想要回属于我的工服钱450.请问我的做法是否合理。或者以什么理由对公司说明。。谢谢,辛苦了

合同纠纷 2018-10-02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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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提前三天申请辞职的,在三天后劳动者辞职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用人单位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超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的,则离开工作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离职,不然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
    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抢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进行通知,然后劳动者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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