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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09年11月底刚休完产假,12月回公司上班没几天就无故被公司炒了。我知道按法律哺乳期的职工除非有重大过错,不然是不能炒的。现在我们想通过法律的方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听朋友说如果哺乳期被炒,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至哺乳期满的所有工资。请问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休完产假回来上班这期间她们公司不断给她施加压力,迫于公司的压力和对法律的无知与公司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协议上只有她们公司人事部一名员工的签字却没有公司的盖单,请问这份协议能效吗?会不会被认定为达成一致协议而解除合同?

离婚 2018-10-02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制,并不都是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了2,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既然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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