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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9年8月25日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注明上岗时间及工资待遇3000,试用期3个月,(正式后上社保)无终止合同时间,当时是我的亲笔签名。到2010年4月底的时候,公司突然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正式合同,光让员工填写自己的名字,其他的地方空白,在合同期限一栏,由行政人员填写的是试用期2009年8月25日至2010年9月25日,为一个月,合同期限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工资一栏使用划线填充,合同签订日期写的是2009年8月25日,不是本人所填写,到2010年7月6日公司法人突然找我谈话,说由于公司原因,决定给我做工作调动,决定辞退我,给我一个月的补偿,当时我因为还有一个月的工资未结算,所以同意离职,办理完工作交接,准备办离职手续时,他们拿出好多不利我的协议让我先签署,我当时气疯了,问法人,你不是说对我的工作挺满意的,就是工作调动才辞退我的,还和我协商给我一个月的补偿,为啥又让我填写这些东西,还有今年新签合同一事,法人承认是补签的。这些我都有录音为证,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和他要补偿,怎样能得到最大利益。谢谢!急切等待您的帮助为盼!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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