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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1月21日开始至2012年02月24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并于2010年8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给我一份),2011年07月31日劳动合同结束后至2012年02月24日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现担任公司的技术人员.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1年9月、2012年01月、02月,三个月工资6277.00元和项目提成23845.34元,以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9939.7元,申请人在2012年02月24日离职后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未予支付。申请事项:一、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扣发的工资6277.00元(三个月的)。二、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扣发的工程提成23845.34元.(注:我在A公司上班,但A公司的法人有一个B公司(B公司法人独立但实际控制能人A法人)不是股份上的控制,提成主要来自B公司,提成能要到吗?)证据有B公司盖章的提成明细,和项目合同采购申请单是A公司的法人签的。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缴社保现金补偿费合计8000.00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差额部分合计14100.00元( 其中2011年0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基本工资2300.00元/月x 3个月 = 6900.00元;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01月31日,基本工资2400.00元/月x 3个月 = 7200.00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9939.7元(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公休加班工资2300.00元/月 ÷ 21.7天计薪日 x 2倍工资 x 42.5天 = 8988.50元;国庆节加班工资2300.00元/月 ÷ 21.7天计薪日 x 3倍工资 x3天 = 951.72元)。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公出差费用账目的报销。现有证据:报账收据、工作移交单、我替单位签的结算协议、部分工资条(2011年7月、8月、9月、10月),其它月工资条无。中间签过劳动合同,但没给我一份。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员工离职,那么单位是需要结清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拒绝结清那么员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作为计算基数,即应发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8小时)*加班小时×
    1.5周末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加班天数×2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月薪÷
    21.75*加班天数×3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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