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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8年8月通过外企A公司行政经理面试进入A公司服务,但是劳动合同上海对外服务公司签署。2001年4月A公司裁员,对和我同样类型的外服人员进行赔偿后更改劳动用人单位,而我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转为A公司正式员工,没有办任何合同解除手续,只是新签了。2009年3月31日,A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对我进行8+1的赔偿。我对A公司认定的8年工作年限有异议,要求认定工作年限从1998年8月起。1.)1998年8月-2001年4月,32个月的事实工龄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及认可。2.)本人是在同一用工单位,同一工作岗位,连续从1998年8月-2009年4月。3.)当时和我同类型的外服人员转签其他用人单位都得到A公司的赔偿。4.)我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原外服合同,只是新签了A公司正式员工合同。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三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
    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是一个正式员工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单位应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一部分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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